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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 2013-10-24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定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的規定

    第四章 拍賣標的的展示

    第五章 拍賣標的鑒定

    第六章 付款及標的物交割

    第七章 關于保留價和傭金

    第八章 保險

    第九章 拍賣收益的支付

    第十章 撤消委托拍賣

    第十一章 其它有關拍賣人的條款

    第十二章 通則涉及的詞語定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并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參加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通則,并對自己按照本通則參與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

    第三條拍賣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拍賣人應根據本通則的規定,處理拍賣活動中的各項事宜。

    第四條本通則各項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可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或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定

    第五條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其標的時,應當向拍賣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情況,并出示對該標的合法的所有權或可以處分該拍賣標的的證明,與拍賣人簽署委托拍實合同書。

    第六條委托人應向拍賣人及買受人保證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依法可以處分權,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設定任何債權。

    第七條委托人拍賣國有資產,應在拍賣前將拍賣標的依法進行評估,以確定保留價。

    第八條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

    第九條對某些需要辦理附隨移交手續的標的,委托人應在拍賣成交后按照約定將委托拍賣標的及相關文件、資料移交給買受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證照過戶等手續。

    對因拍賣標的引起的訴訟,如果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明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要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十一條如果委托人違反本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拍賣人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的規定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參加拍賣活動所要求的條件。

    第十三條競買人在參與拍賣活動前應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成為正式競買人。競買人有權向拍賣人了解拍賣標的情況。

    第十四條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并簽署登記表,領取競投號牌參加競買。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十五條競買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向拍賣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賣人的書面認可。

    第十六條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拍賣人代為競買。

    第十七條競買人委托拍賣人代理競買應在規定時間內(拍賣日二十四小時以前)辦理委托手續,與拍賣人簽訂委托代理競買協議。

    第十八條 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競買協議,應在拍賣日二十四小時以前書面通知拍賣人。

    第十九條 拍賣人接受競買人的委托競價購買拍賣標的,應在代理協議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任何超越代理權限的競買行為,其責任由拍賣人承擔。

    第二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委托競買者若對同一標的的委托價相同,則最先與拍賣人簽訂的委托代理競買的協議有效。

    第四章 拍賣標的的展示

    第二十一條拍賣標的資料是對拍賣標的的一般性介紹。所載拍賣標的的型號、材質、性能、歸屬、保存情況和估計售價等僅是提供參考性說明。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資料、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
    拍賣人為買受人出具的有關拍賣標的發票上所載明的標的名稱等說明性文字,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應在拍賣前不少于七日發布拍賣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時間展示拍賣標的。同時,應向競買人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及查驗拍賣標的的必要條件。

    第五章 拍賣標的鑒定

    第二十四條拍賣人有權對委托人委托拍賣的物品進行鑒定并有權依鑒定結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二十五條競買人在拍賣日前;有權審看拍賣標的原物,了解競買標的實際狀況。

    第六章 付款及標的交割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支付所有應付款項即可獲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競買人競投成功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款并辦理移交等手續,領取拍賣標的,包裝、搬運等費用自理。

    第二十八條拍賣人代為包裝及處理拍賣標的,僅應視為拍賣人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拍賣人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第二十九條所有拍賣標的的購買款項應以拍賣人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異類貨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拍賣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價中間價折算。拍賣人為將該種貨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發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支付。

    第三十條買受人未能如期領取競得的拍賣標的,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標的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買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競得日起逾兩個月不領取拍賣標的,拍賣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拍賣人因買受人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二)以公開拍賣或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購買價的款項由買受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如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委托人應在收到拍賣人領取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取回該拍賣標的,發生的儲存、保險等費用自理。超過兩個月,拍賣人有權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及其它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委托人要求拍賣人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七章 關于保留價和傭金

    第三十四條委托人有權確定或依據有關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對保留價的數目保密。

    第三十五條所有拍賣標的保留價數目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六條委托人應在拍賣活動前與拍賣人書面約定傭金的比例,競買入進入拍賣場參加競買則表明同意拍賣人規定的買受人應付的傭金比例。

     

    第三十七條拍賣公物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最高不超過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某拍賣標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應按約定向拍賣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拍賣人有權按照事先約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款項的同時,扣除傭金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八章 保 險

    第四十條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賣標的將由拍賣人投保,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險額以拍賣人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保險索賠,并非拍賣人對該拍賣標的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標的由拍賣人出售,即可獲得相當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四十一條保險期限自拍賣人收到委托拍賣標的至買受人領走該拍賣標的時止。如果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則保險期限至拍賣人返還委托人該拍賣標的時止。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拍賣人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該拍賣標的的損失或損壞向拍賣人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無論該損失或損壞屬于何種性質,于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如何發生,即使該損失或損壞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二)賠償拍賣人因上述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
    (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承保人。

    第四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拍賣物品無法預防的自然變化和損耗等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失,拍賣人不負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其它原因發生拍賣標的損壞及賠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并在保險索賠完成時,將保險賠款扣除拍賣人的費用(傭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九章 拍賣收益的支付

    第四十五條如買受人已向拍賣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未發生任何爭議,則拍賣人應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幣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六條如期限屆滿,拍賣人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人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七條拍賣人有權向買受人收取以外幣支付的購買價款,與拍賣人支付委托人拍賣收益的幣種無關。

    第四十八條如買受人在拍賣標的出售日起一個月內仍未向拍賣人支付購買價款,拍賣人將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賣人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購買價款,但拍賣人將不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拍賣人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條件支付;
    (二)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三)根據本通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向買受人提出的索賠;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價款。

    第十章 撤消委托拍賣

    第五十條如拍賣人認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拍賣人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回任何拍賣標的:
    (一)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
    (二)對委托所作的說明或本規則第六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有懷疑;
    (三)委托人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五十一條委托人可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該拍賣標的已列入的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于該柏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并支付其它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繳納相當于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并繳納其它費用。
        
    委托公物拍賣,委托人撤回其拍賣標的,應向拍賣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章 其它有關拍賣人的條款

    第五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入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對下列事宜有決定權:
    (一)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拍賣人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及出售條件;
    (二)對任何拍賣標的作任何內容的說明和評價:
    (三)是否應征詢專家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有權提高拍賣標的競買價,拒絕任何被認為是違反規則的競買價。有權撤銷或分拆拍賣標的,合并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的拍賣標的。有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

    第五十五條拍賣人有權決定拍賣活動計價貨幣及根據有關部門的公告,公布貨幣兌換率。

    第五十六條拍賣人有義務為參與拍賣活動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本通則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章 通則涉及的詞語定義

    第五十七條本通則各條款內的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競買入”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5)“拍賣標的”指委托人委托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出售的物品。
    6)“購買價”指落槌價與買受人應付傭金及其它應支付費用的總和。
    7)“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拍賣人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售價。
    8)“公物”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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